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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征求意見稿,本次可調入目錄內的藥品包括: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,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;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,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,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;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治療用藥;納入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(2018年版)》的藥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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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網產經注意到,去年方案明確,納入當年醫保談判的藥品獲批時間是截止方案發布當天,即2020年8月17日,是一項重要調整,相較往年參加談判藥品要求截止上年底獲批,在眾多創新藥企希望給予更多創新藥納入國家醫保的呼吁下,國家醫保局聽取多方意見確定延長截止時間。而今年,方案要求截止本年6月30日,時間調整原因,官方沒有說明,但有業內專家對財經網產經推斷,用自然年的一半或整年可以形成規矩,“免得年年都要猜測。”
自今年方案公布至新藥可申報截止日,盡管中間僅有20天的時間,但若能在期間成功獲批依舊可以趕上2021年“這班車”。有企業人士就曾對財經網產經談到,產品進入醫保放量顯著,對于打開市場具有重要意義,“希望公司產品能趕在今年的截止日前獲批。”
此外,在2020年調整方案中,“根據調整方案,若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進入5個(含)以上省級最新版基本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,也可納入國家醫保目錄擬新增藥品”,這一規則在今年并未出現。
事實上,彼時就有聲音認為“去年可能是地方醫保品種準入的最后一次機會”。
2019年8月20日,國家醫保局正式下發2019版國家醫保目錄,在“明確地方權限”一項提到:“各地應嚴格執行《藥品目錄》,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,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。對于原省級藥品目錄內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,應在3年內逐步消化,三年清理品種的比例分別為40%、40%、20%。
自2020年開始,各地正按照“442”規則,對以往增補的地方醫保品種在三年內予以清退,“未來滿足5個地方醫保的產品越來越少。”
國家醫保局醫藥司司長熊先軍曾表示,該次設置主要考慮是部分省級增補品種可能也有較好的臨床價值,符合納入醫保目錄的標準。將其納入有助于保證相關患者群體用藥的延續性和穩定性,并減輕各省消化增補品種的壓力。
但據上述業內專家告訴財經網產經,“去年基本沒有地方醫保成功轉化。”他談到,這樣的原因更多還在于產品本身的問題。
而今年,這一“窗口”相當直接關閉了。
另一備受關注的信息是,今年醫保調整工作各階段的時間安排是,準備階段為今年6-7月,7-8月為申報階段,8-9月為專家評審階段,9-10月為談判階段,10-11月為公布結果階段。相較去年時間整體提前。